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國際空運危規(國際空運危規縮寫)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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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上對易燃易爆危險品的閃點有規定嗎是多少
3.1 低閃點液體 本項貨物系指閉杯試驗閃點低于-18℃的液體。 3.2 中閃點液體 本項貨物系指閉杯試驗閃點在-18℃至 23℃的液體。 3.3 高閃點液體 本項貨物系指閉杯試驗閃點在23℃至61℃的液體。
二、含4-萜烯醇的作用機制
您好 中國的危險化學品分類是按《GB 21175-2007 危險貨物分類定級基本程序》、《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2005》和《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GB13690-2009》進行。我國有: 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05 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目錄 劇毒物品分級、分類與品名編號(GB57-93) gb13690-92常用危險化學品分類及標志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60種)
三、求以下資料 ,謝謝! 急!
汽車運輸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檢驗管理辦法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汽車運輸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檢驗和監督管理,保障汽車運輸安全,促進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直接由公路口岸運輸出境的《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規定的危險貨物常壓包裝容器(包括汽車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罐體)的檢驗和管理。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汽車運輸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檢驗和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管理和辦理所轄地區汽車運輸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檢驗工作。 第四條 汽車運輸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檢驗包括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其檢驗、鑒定標準必須符合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以及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標準,未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包裝容器不準用于盛裝汽車運輸出境危險貨物。 第五條 生產、經營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單位對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負有直接責任,必須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正確地設計、生產和使用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 第六條 交通部門設立的口岸交通運輸管理站負責對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及包裝容器進行查驗,發現不符合《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或者無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容器使用鑒定結果單》(以下簡稱《使用鑒定結果單》),口岸交通運輸管理站不予放行。口岸交通運輸管理站將每批出境的危險貨物《使用鑒定結果單》保存備查。保存期為1年。 編輯本段第二章 檢 驗 第七條 國家對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生產企業實行質量許可制度。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生產企業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并取得《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質量許可證》后,方可從事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生產。 第八條 取得《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質量許可證》的汽車運輸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其產品經自檢合格后,應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汽車運輸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檢驗,同時提供廠檢合格單。 首次申請性能檢驗的或者經性能檢驗合格后產品設計、材質或者加工工藝發生改變的,在申請性能檢驗時應當同時提供該包裝容器的設計、制造工藝及原材料檢驗合格單等資料。 第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后,簽發適于汽車運輸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檢驗結果單(以下簡稱《性能檢驗結果單》)。 第十條 汽車運輸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性能檢驗結果單》有效期根據包裝容器的材料性質和所裝貨物的性質確定,自《性能檢驗結果單》簽發之日起計算。有效期的終止日期在性能檢驗合格證書上注明。 鋼桶、復合桶、纖維板桶、紙桶盛裝固體貨物的《性能檢驗結果單》有效期為18個月;盛裝液體貨物的有效期為1年;盛裝腐蝕性貨物的(包括帶有腐蝕副標志的貨物),從罐裝之日起有效期不應超過6個月。 其他包裝容器的《性能檢驗結果單》有效期為1年;但是盛裝腐蝕性貨物,從灌裝之日起有效期不應超過6個月。 經性能檢驗合格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應當在《性能檢驗結果單》有效期內使用完畢。如未能在有效期內使用完畢,需重新進行性能檢驗。 第十一條 汽車運輸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性能檢驗采取周期檢驗和不定期抽查檢驗相結合的方式。 同一規格、材質、制造工藝的包裝容器的檢驗周期為3個月。汽車運輸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體及附件檢驗周期為1年。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生產企業的質量情況,在檢驗周期內實施定期、不定期的產品質量抽查檢驗。 第十二條 汽車運輸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對包裝容器的使用情況自檢合格后,逐批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汽車運輸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并同時提供所盛裝危險貨物的危險特性評價報告、相容性報告等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后,簽發適于汽車運輸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結果單》。 第十四條 當同一批包裝容器有不同使用單位時,生產企業可憑《性能檢驗結果單》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分證。當不同的外貿經營單位使用同一份《使用鑒定結果單》裝運危險貨物時,外貿經營單位可憑《使用鑒定結果單》(正本)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分證。 編輯本段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經檢驗合格的包裝容器應當按照我國有關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以及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標準規定,在包裝容器上鑄壓或者印刷包裝標記、工廠代號及生產批號。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使用進口的包裝容器或者使用國外收貨人自備的包裝容器,須附有生產國主管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符合《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要求的包裝性能檢驗證書,否則不允許使用該包裝容器。 第十七條 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應當正確制造和使用包裝容器,建立健全包裝容器的生產驗收和使用檢驗制度。 第十八條 汽車運輸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檢驗人員須經國家質檢總局考核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資格證書后,方準從事汽車運輸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檢驗工作。 第十九條 出境危險貨物運輸時,托運人應當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使用鑒定結果單》(正本)辦理托運。承運人應當憑《使用鑒定結果單》受理托運,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包裝查驗,當發現貨物和包裝容器與《使用鑒定結果單》不相符或者發現包裝破損、滲漏時,承運人不得承運。 第二十條 申請汽車運輸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檢驗、使用鑒定的單位對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復驗。具體方法按照《進出口商品復驗辦法》的規定辦理。 編輯本段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壓力容器和用于放射性物質、感染性物質的包裝容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汽車運輸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檢驗收取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費用,同種性能檢驗、使用鑒定項目參照海運、鐵路運輸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檢驗、鑒定標準收取檢驗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檢驗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檢驗和監督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促進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關聯法規: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直接由鐵路口岸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檢驗和管理。第三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國家檢驗檢疫局)主管全國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檢驗和管理工作。國家檢驗檢疫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管理和辦理所轄地區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檢驗工作。第四條 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檢驗包括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其檢驗、鑒定方法必須符合我國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第五條 生產、經營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部門對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負有直接責任,必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正確地設計、生產和使用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未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包裝容器不準用于盛裝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第六條 鐵路承運部門負責核查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鑒定證單,并在承運前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進行查驗。對于不符合《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規定的或包裝方式不同的,需經所在地鐵路局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承運輸。第二章 檢驗第七條 已取得《出口商品包裝容器質量許可證》的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生產單位(以下簡稱生產單位),其產品經自檢合格后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檢驗,并須提供廠檢合格單。每種包裝容器在初次報驗或改變產品設計、材質或加工工藝時,須提供該包裝容器的設計、造工藝等技術資料及原材料檢驗合格單。第八條 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對包裝容器的使用情況自檢合格后,逐批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并按有關規定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第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規程進行檢驗和鑒定,經檢驗和鑒定合格后,分別簽發適于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檢驗的結果單(以下簡稱《性能檢驗結果單》)和適于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鑒定的結果單(以下簡稱《使用鑒定結果單》),對需要換發證書的憑上述結果單換發相應的性能檢驗證書和使用鑒定證書。第十條 申請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檢驗單位對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作出檢驗結果的檢驗檢疫機構或其上級檢驗檢疫機構直至國家檢驗檢疫局申請復驗。具體方法按照《進出口商品復驗辦法》的規定辦理。關聯法規: 第三章 管理第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生產單位實行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生產企業質量許可制度。生產單位須向當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登記和申請,經檢驗檢疫機構按《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生產企業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考核合格取得《出口商品包裝容器質量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生產。第十二條 經檢驗合格的包裝容器應按我國有關規定,在包裝容器上鑄壓和印刷包裝標記、鐵路運輸符號、工廠代號及生產批號。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所選用的包裝容器應有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性能檢驗結果單》。使用進口的包裝容器或使用國外收貨人自備的包裝容器,須附有生產國主管機關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包裝性能檢驗證書。第十四條 生產和使用單位應正確制造和使用包裝容器,建立健全包裝容器的生產驗收和使用檢驗制度。第十五條 當同一批包裝容器有不同使用單位時,生產單位可憑《性能檢驗結果單》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分證。當不同的外貿經營單位使用同一份《使用鑒定結果單》裝運危險貨物時,外貿經營部門可憑《使用鑒定結果單》(正本)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分證。第十六條 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檢驗人員須經國家檢驗檢疫局考核并取得國家檢驗檢疫局頒發的“資格證書”后,方準從事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檢驗工作。第四章 查驗第十七條 托運人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使用鑒定結果單》(正本)辦理托運。鐵路運輸部門憑《使用鑒定結果單》受理托運,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包裝查驗,當發現貨物和包裝容器與檢驗鑒定結果證單不相符或發現包裝破損、滲漏時,鐵路部門不得承運。第十八條 當使用同一份《使用鑒定結果單》的貨物需分批發運時,鐵路運輸部門在單證的“分批運輸記錄欄”逐批登記核銷后,將原單證退回發貨單位下次繼續使用,《使用鑒定結果單》中規定的所盛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全部使用完畢或有效期滿,單證由鐵路運輸部門收存備查。第五章 附則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按《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有關規定處罰。關聯法規: 第二十條 鐵路運輸進出口工業用壓力容器、放射性物品和軍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檢驗和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辦理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檢驗,按規定收取檢驗費。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0年5月1日施行。 空運進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空運進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的檢驗和監督管理,保障旅客、貨物和航空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五條規定和《國際航空運輸危險貨物規則》(以下簡稱《國際空運危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航空運輸進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的檢驗和管理。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檢局)主管全國航空運輸進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的檢驗工作。國家商檢局在各地設立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商檢機構),管理和辦理本地區航空運輸進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的檢驗工作。 第四條 航空運輸進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包括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其檢驗、鑒定方法必須符合我國有關標準和《國際空運危規》的要求。未經檢驗的包裝不準用于盛裝空運進出口危險貨物。 第五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所屬各航空運輸企業貨運部門(以下簡稱航空貨運部門)負責核查進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證單和使用鑒定證單,并對進出口危險貨物包裝進行查驗。 第二章 檢驗 第六條 已取得出口商品質量許可的空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生產單位(以下簡稱生產單位)對其產品廠檢合格后向商檢機構申請空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并須提供產品標準、工藝規程和廠檢合格單,對盛裝液體的包裝容器還須提供每個包裝容器氣密試驗合格單。當改變產品設計、材質或加工工藝,須及時重新申請檢驗。 第七條 空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對包裝容器的使用情況自檢合格后,逐批向商檢機構申請空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并按使用鑒定規程規定提供有關的證明報告。 第八條 商檢機構依照空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規程進行檢驗和鑒定,經檢驗和鑒定合格,分別簽發《空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檢驗結果單》(以下簡稱《性能檢驗結果單》)和《空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鑒定結果單》(以下簡稱《使用鑒定結果單》),對需要換發證書的憑上述結果單換發相應的性能檢驗證書或使用鑒定證書。 第九條 使用符合《國際空運危規》規定條件的等效包裝或有特殊要求的包裝,需經航空運輸主管機關認可后,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商檢機構申請辦理包裝容器的檢驗和鑒定。 第十條 國內運輸部門、收用貨單位發現空運進口危險貨物包裝不符合我國有關規定和《國際空運危規》,應申請商檢機構檢驗。商檢機構參照空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規程進行檢驗、鑒定和出具證書。 第十一條 申請空運進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單位對商檢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作出檢驗結果的商檢機構或其上級商檢機構申請復驗。具體方法按照《進出口商品復驗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條 商檢機構對生產單位實行出口危險貨物包裝質量許可制度。生產單位須向當地商檢機構辦理登記和申請,經商檢機構按《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考核合格、取得空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質量許可證,或取得出口商品質量體系(ISO9000)合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空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生產。 第十三條 生產單位應按產品標準組織生產,建立健全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配備檢驗人員和檢驗設備。 第十四條 經檢驗合格的包裝容器應按我國有關的規定和《國際空運危規》要求,在容器上印制包裝標記、航空運輸符號、工廠代號及生產批號。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所選用的包裝容器應有商檢機構簽發的《性能檢驗結果單》。使用進口的包裝容器或使用國外收貨人自備的包裝容器,須附有生產國主管機關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包裝性能檢驗證書,證明包裝容器符合《國際空運危規》。 第十六條 生產和使用單位應正確選擇和使用包裝容器,建立健全包裝容器的驗收、灌裝、稱重和使用檢驗制度。 第十七條 當一批包裝容器有兩個以上使用單位時,生產單位可憑《性能檢驗結果單》到所在地商檢機構辦理分證。 第十八條 空運進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人員須經國家商檢局考核并取得國家商檢局頒發的“資格證書”后,方準從事空運進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工作。 第四章 查驗 第十九條 航空貨運部門憑商檢機構出具的《使用鑒定結果單》(正本)承運,并按航空運輸主管機關規定進行包裝查驗并封識,如發現貨物或包裝與檢驗鑒定結果證單不相符時,不得承運。 第二十條 當同一份《使用鑒定結果單》的貨物需分批發運時,由航空貨運部門在單證的“分批運輸記錄欄”逐批登記核銷后,將原單證退回發貨單位下次繼續使用,貨物全部運輸完畢或有效期滿,單證由航空貨運部門收存或注銷。 第二十一條 危險貨物倉儲、運輸部門,應按規定操作,分類存儲,防止包裝容器破損。當發現包裝容器滲漏、破損時不得發運并應做好商務記錄。 第二十二條 航空運輸企業在國外收受托運人或外國航空公司交運的進口、轉口危險貨物時,應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有關規定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有關要求辦理,并應認真查驗危險貨物包裝和標識等是否符合《國際空運危規》的要求。不符合規定者不得收運。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提供或者使用未經商檢機構檢驗的空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檢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提供或者使用經商機構檢驗不合格的包裝容器,包裝空運出口危險貨物的;不如實向商檢機構報驗,騙取商檢機構的有關證單的,按《商檢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倉儲運輸部門不按規定收受承運包裝未經檢驗的進出口危險貨物的,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空運進口危險貨物包裝不符合我國有關規定的,由國家 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外國托運人或外國航空公司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商檢機構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商檢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申請復議。 第二十八條 商檢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根據《商檢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空運進出口壓力容器(不含噴霧器和小型氣體容器),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和軍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檢驗和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商檢機構辦理空運進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按規定收取檢驗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商檢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含4-萜烯醇的作用機制
Terpinen-4-ol (4-Carvomenthenol) 是一種天然單萜,是茶樹油的主要生物活性成分。Terpinen-4-ol 通過激活的人單核細胞抑制炎癥介質的產生。Terpinen-4-ol 能顯著增強多種化療和生物制劑的療效。產品名稱 中文名 4-萜烯醇 英文名 Terpinen-4-ol 中文別名 4-松油烯醇 | 4-松油醇 | 萜品烯 | 4-甲基-1-(1-甲基乙基)-3-環己烯-1-醇 | 對蓋-1-烯-4-醇 | ( )-萜烯-4-醇 英文別名 3-Cyclohexen-1-ol, 4-methyl-1- (1-methylethyl)- EINECS 209-235-5 1-Isopropyl-4-methyl-3-cyclohexen-1-ol 4-methyl-1-[1-methylethyl]-3-cyclohexen-1-ol 4-terpineol 4-terpinenol terpineol-4 Terpine-4-ol Terpene-4-ol Terpinenol-4 p-menth-1-en-4-ol ( )-4-Terpineol Terpin-4-ol 1-(1-Methylethyl)-4-methyl-3-cyclohexen-1-ol ( )-Terpinen-4-ol Terpinen-4-ol Terpinenolu-4 3-Cyclohexen-1-ol, 4-methyl-1-(1-methylethyl)- dl-4-Terpineol 4-Methyl-1-(1-methylethyl)-3-cyclohexene-1-ol FEMA 2248 1-Isopropyl-4-methylcyclohex-3-en-1-ol MFCD00001562常用名 4-萜烯醇 C A S號 562-74-3 物理性質 密度 0.9±0.1 g/cm3 沸點 209.0±0.0 °C at 760 mmHg 熔點 N/A 化學式 C10H18O 結構式 五、分子性質數據: 1、 摩爾折射率:47.33 2、 摩爾體積(m3/mol):165.2 3、 等張比容(90.2K):396.0 4、 表面張力(dyne/cm):33.0 5、 極化率(10-24cm3):18.76 閃點 79.4±0.0 °C 分子量 154.249 精確質量 154.135757 P S A 20.23000 外觀形狀 無色或淡黃色液體 儲存條件 穩定性 水溶解性 形態 H L B值 粘度 PH值 作用/用途 Terpinen-4-ol (4-Carvomenthenol) 是一種天然單萜,是茶樹油的主要生物活性成分。Terpinen-4-ol 通過激活的人單核細胞抑制炎癥介質的產生。Terpinen-4-ol 能顯著增強多種化療和生物制劑的療效。 制備方法 安全提醒 MSDS 模塊1. 化學品 1.1 產品標識符 : 4-萜烯醇 產品名稱 1.2 鑒別的其他方法 無數據資料 1.3 有關的確定了的物質或混合物的用途和建議不適合的用途 僅用于研發。不作為藥品、家庭或其它用途。 模塊2. 危險性概述 2.1 GHS-分類 易燃液體 (類別 4) 急性毒性, 經口 (類別 4) 皮膚刺激 (類別 2) 眼睛刺激 (類別 2A) 特異性靶器官系統毒性(一次接觸) (類別 3) 2.2 GHS 標記要素,包括預防性的陳述 象形圖 警示詞警告 危險申明 H227可燃液體 H302吞咽有害。 H315造成皮膚刺激。 H319造成嚴重眼刺激。 H335可能引起呼吸道刺激。 警告申明 預防措施 P210遠離熱源、火花、明火和熱表面。- 禁止吸煙。 P261避免吸入粉塵/煙/氣體/煙霧/蒸氣/噴霧. P264操作后徹底清潔皮膚。 P270使用本產品時不要進食、飲水或吸煙。 P271只能在室外或通風良好之處使用。 P280戴防護手套/穿防護服/戴護目鏡/戴面罩. 事故響應 P301 + P312如果吞咽并覺不適: 立即呼叫解毒中心或就醫。 P302 + P352如果皮膚接觸:用大量肥皂和水清洗。 P304 + P340如吸入: 將患者移到新鮮空氣處休息,并保持呼吸舒暢的姿勢。 P305 + P351 + P338如與眼睛接觸,用水緩慢溫和地沖洗幾分鐘。如戴隱形眼鏡并可方便地取 出,取出隱形眼鏡,然后繼續沖洗. P312如感覺不適,呼救中毒控制中心或醫生. P321具體處置(見本標簽上提供的急救指導)。 P330漱口。 P332 + P313如覺皮膚刺激:求醫/就診。 P337 + P313如仍覺眼睛刺激:求醫/就診。 P362脫掉沾污的衣服,清洗后方可再用。 P370 + P378火災時: 用干的砂子,干的化學品或耐醇性的泡沫來滅火。 安全儲存 P403 + P233存放于通風良的地方。 保持容器密閉。 P403 + P235保持低溫,存放于通風良好處。 P405存放處須加鎖。 廢棄處置 P501將內容物/ 容器處理到得到批準的廢物處理廠。 2.3 其它危害物 - 無 模塊3. 成分/組成信息 3.1 物質 : C10H18O 分子式 : 154.25 g/mol 分子量 組分濃度或濃度范圍 p-Menth-1-en-4-ol =100% 化學文摘登記號(CAS562-74-3 No.)209-235-5 EC-編號 模塊4. 急救措施 4.1 必要的急救措施描述 一般的建議 請教醫生。 向到現場的醫生出示此安全技術說明書。 吸入 如果吸入,請將患者移到新鮮空氣處。 如呼吸停止,進行人工呼吸。 請教醫生。 皮膚接觸 用肥皂和大量的水沖洗。 請教醫生。 眼睛接觸 用大量水徹底沖洗至少15分鐘并請教醫生。 食入 禁止催吐。 切勿給失去知覺者通過口喂任何東西。 用水漱口。 請教醫生。 4.2 主要癥狀和影響,急性和遲發效應 據我們所知,此化學,物理和毒性性質尚未經完整的研究。 4.3 及時的醫療處理和所需的特殊處理的說明和指示 無數據資料 模塊5. 消防措施 5.1 滅火介質 滅火方法及滅火劑 小(起始)火時,使用媒介物如“乙醇”泡沫、干化學品或二氧化碳。大火時,盡可能使用水滅火。使用大量( 洪水般的)水以噴霧狀應用;水柱可能是無效的。用大量水降溫所有受影響的容器。 5.2 源于此物質或混合物的特別的危害 碳氧化物 5.3 給消防員的建議 如必要的話,戴自給式呼吸器去救火。 5.4 進一步信息 用水噴霧冷卻未打開的容器。 模塊6. 泄露應急處理 6.1 作業人員防護措施、防護裝備和應急處置程序 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避免吸入蒸氣、煙霧或氣體。 保證充分的通風。 移去所有火源。 人員疏散到安全區域。 謹防蒸氣積累達到可爆炸的濃度。蒸氣能在低洼處積聚。 6.2 環境保護措施 如能確保安全,可采取措施防止進一步的泄漏或溢出。 不要讓產品進入下水道。 6.3 泄漏化學品的收容、清除方法及所使用的處置材料 圍堵溢出,用防電真空清潔器或濕刷子將溢出物收集起來,并放置到容器中去,根據當地規定處理(見第13部 分)。 放入合適的封閉的容器中待處理。 6.4 參考其他部分 丟棄處理請參閱第13節。 模塊7. 操作處置與儲存 7.1 安全操作的注意事項 避免接觸皮膚和眼睛。 避免吸入蒸氣和煙霧。 切勿靠近火源。-嚴禁煙火。采取措施防止靜電積聚。 7.2 安全儲存的條件,包括任何不兼容性 貯存在陰涼處。 使容器保持密閉,儲存在干燥通風處。 打開了的容器必須仔細重新封口并保持豎放位置以防止泄漏。 7.3 特定用途 無數據資料 模塊8. 接觸控制和個體防護 8.1 容許濃度 最高容許濃度 沒有已知的國家規定的暴露極限。 8.2 暴露控制 適當的技術控制 根據良好的工業衛生和安全規范進行操作。 休息前和工作結束時洗手。 個體防護設備 眼/面保護 面罩與安全眼鏡請使用經官方標準如NIOSH (美國)或 EN 166(歐盟) 檢測與批準的設備防護眼部。 皮膚保護 戴手套取 手套在使用前必須受檢查。 請使用合適的方法脫除手套(不要接觸手套外部表面),避免任何皮膚部位接觸此產品. 使用后請將被污染過的手套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有效的實驗室規章程序謹慎處理. 請清洗并吹干雙手 所選擇的保護手套必須符合EU的89/686/EEC規定和從它衍生出來的EN 376標準。 身體保護 全套防化學試劑工作服, 防護設備的類型必須根據特定工作場所中的危險物的濃度和數量來選擇。 呼吸系統防護 如危險性評測顯示需要使用空氣凈化的防毒面具,請使用全面罩式多功能防毒面具(US)或ABEK型 (EN 14387)防毒面具筒作為工程控制的候補。如果防毒面具是保護的唯一方式,則使用全面罩式送風防 毒面具。 呼吸器使用經過測試并通過政府標準如NIOSH(US)或CEN(EU)的呼吸器和零件。 模塊9. 理化特性 9.1 基本的理化特性的信息 a) 外觀與性狀 形狀: 液體 顏色: 無色 b) 氣味 無數據資料 c) 氣味閾值 無數據資料 d) pH值 無數據資料 e) 熔點/凝固點 無數據資料 f) 沸點、初沸點和沸程 211 - 213 C 在 1,013 hPa88 - 90 C 在 8 hPa g) 閃點 79 C - 閉杯 h) 蒸發速率 無數據資料 i) 易燃性(固體,氣體) 無數據資料 j) 高的/低的燃燒性或爆炸性限度 無數據資料 k) 蒸氣壓 無數據資料 l) 蒸汽密度 無數據資料 m) 密度/相對密度 0.933 g/cm3 n) 水溶性 無數據資料 o) n-辛醇/水分配系數 無數據資料 p) 自燃溫度 無數據資料 q) 分解溫度 無數據資料 r) 粘度 無數據資料 模塊10. 穩定性和反應活性 10.1 反應性 無數據資料 10.2 穩定性 無數據資料 10.3 危險反應 無數據資料 10.4 應避免的條件 熱,火焰和火花。 10.5 不相容的物質 強氧化劑強氧化劑, 酰基氯, 酸酐 10.6 危險的分解產物 其它分解產物 - 無數據資料 模塊11. 毒理學資料 11.1 毒理學影響的信息 急性毒性 半數致死劑量 (LD50) 經口 - 大鼠 - 1,300 mg/kg 吸入: 無數據資料 半數致死劑量 (LD50) 肌肉內的 - 大鼠 - 1,500 mg/kg 備注: 腎臟,輸尿管,膀胱:尿液體積增多 皮膚刺激或腐蝕 皮膚 - 兔子 - 眼睛刺激或腐蝕 無數據資料 呼吸道或皮膚過敏 無數據資料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 無數據資料 致癌性 IARC: 此產品中沒有大于或等于 0。1%含量的組分被 IARC鑒別為可能的或肯定的人類致癌物。 生殖毒性 無數據資料 特異性靶器官系統毒性(一次接觸) 吸入 - 可能引起呼吸道刺激。 特異性靶器官系統毒性(反復接觸) 無數據資料 吸入危險 無數據資料 潛在的健康影響 吸入吸入可能有害。 引起呼吸道刺激。 攝入誤吞對人體有害。 皮膚通過皮膚吸收可能有害。 造成皮膚刺激。 眼睛造成嚴重眼刺激。 接觸后的征兆和癥狀 據我們所知,此化學,物理和毒性性質尚未經完整的研究。 附加說明 化學物質毒性作用登記: OT0175110 模塊12. 生態學資料 12.1 生態毒性 無數據資料 12.2 持久性和降解性 無數據資料 12.3 潛在的生物累積性 無數據資料 12.4 土壤中的遷移性 無數據資料 12.5 PBT 和 vPvB的結果評價 無數據資料 12.6 其它不良影響 無數據資料 模塊13. 廢棄處置 13.1 廢物處理方法 產品 此易爆炸產品可以在備有燃燒后處理和洗刷作用的化學焚化爐中燃燒 將剩余的和不可回收的溶液交給有許可證的公司處理。 聯系專業的擁有廢棄物處理執照的機構來處理此物質。 受污染的容器和包裝 按未用產品處置。 模塊14. 運輸信息 14.1 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 歐洲陸運危規: -國際海運危規: -國際空運危規: - 14.2 聯合國運輸名稱 歐洲陸運危規: 非危險貨物 國際海運危規: 非危險貨物 國際空運危規: 非危險貨物 14.3 運輸危險類別 歐洲陸運危規: -國際海運危規: -國際空運危規: - 14.4 包裹組 歐洲陸運危規: -國際海運危規: -國際空運危規: - 14.5 環境危險 歐洲陸運危規: 否國際海運危規國際空運危規:否 海洋污染物(是/否):否 14.6 對使用者的特別提醒 無數據資料 模塊 15 - 法規信息 N/A 模塊16 - 其他信息 N/A 原料簡介 應用范圍 毒性和生態 安全信息 符號 ghs07GHS07 信號詞 Warning 危害聲明 H302-H315-H319-H335 警示性聲明 P261-P305 + P351 + P338 個人防護裝備 Eyeshields;Faceshields;full-face respirator (US);Gloves;multi-purpose combination respirator cartridge (US);type ABEK (EN14387) respirator filter 危害碼 (歐洲) Xn: Harmful; 風險聲明 (歐洲) R22;R36/37/38 安全聲明 (歐洲) S26-S36-S37/39 WGK德國 2 RTECS號 OT0175110 是否危險品 危險性 危險類別碼 危險等級 觸發危險方式 安全技術說明書 環境影響程度 包裝與儲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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