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危險品國際空運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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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空運對一般貨物、危險品和特殊物品是包裝有何要求?
一.國際空運包裝的基本作用
1.包裝的基本作用有三種:保護、保存和介紹。包裝應在貯存期間和從制造廠運至消費中心期間,起到保護和保存內部貨物的作用。保護貨物不僅包括防止丟失、損壞和被盜,還包括根據貨物的性質,防止貨物受潮、失火、受到高溫或低溫、氣體、昆蟲等的損害、遭受污染和其它自然風險。2.包裝對貨物的介紹作用主要取決于形式,涉及諸如尺寸、形狀、顏色、裝飾、等級、名稱等因素。包裝還應符合國際標準,符合國際規范和有關國家法規的要求。二.國際空運托運包裝的基本要求一般要求1.貨物包裝要求堅固、完好、輕便,在一般運輸過程中能防止:包裝破裂、內件漏出散失;因垛碼、摩擦、震蕩或因氣壓、氣溫變化引起貨物損壞或變質,傷害人員或污損飛機、設備及其他物品。2.包裝的形狀除應適合貨物的性質、狀態和重量外,還要便于搬運、裝卸和堆放,包裝外部不能有突出的棱角及釘、鉤、刺等;包裝要清潔、干燥、沒有異味和油膩。3.在特定條件下承運的貨物、動物,如鮮活易腐貨物等,其包裝應符合對各貨物的特定的要求。4.國際空運對特小快件貨物(如小件樣品),必須外加一定體積的木箱或紙箱包裝(用填充料襯墊等),包裝后整個快件貨物的體積長、寬、高合計不得少于40CM,最小一邊不得少于5CM。.凡用密封艙飛機運送的貨物,不得用帶有碎屑、草末等材料作包裝(如稻草袋、繩等),包裝內的襯墊材料不得外漏,以免堵塞飛機密封設備。B.除紙袋包裝的貨物(如文件、資料等),托運貨物都應使用包裝帶捆扎。C.捆扎貨物所用的包裝應能承受該貨物的全部重量,并保證搬運貨物時不致斷開。D.如果貨物的包裝不符合本手冊中的相關規定,應要求托運人改進或重新包裝后方可收運。部分貨物的特殊包裝要求A.液體貨物容器內部必須留有5-10%的空隙,封蓋必須嚴密;不得溢漏。用玻璃容器盛裝的液體,每一容器的容量不得超過500毫升。單件貨物毛重以不超過25千克為宜。箱內應使用襯墊和吸附材料填實,防止晃動或液體滲出。B.粉狀貨物用袋盛裝的,最外層應使用塑料涂膜紡織袋作為外包裝,保證粉末不致漏出,單件貨物毛重不得超過50千克;用硬紙桶、木桶、膠合板桶盛裝的,要求桶身不破、接縫嚴密、桶蓋密封、桶箍堅固結實;用玻璃器皿裝的,每瓶內裝物的重量不得超過1千克。用鐵制或木制材料作外包裝,箱內用襯墊材料填實。單件貨物毛重以不超過25千克為宜。C.精密易損,質脆易碎貨物單件貨物毛重以不超過25千克為宜,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包裝:1)多層次包裝:即貨物-襯墊材料-內包裝-襯墊材料-運輸包裝(外包裝)。2)懸吊式包裝:即用幾根彈簧或繩索,從箱內各個方向把貨物懸置在箱子中間。3)防倒置包裝:即底盤大有手提把環或屋脊式箱蓋的包裝;不宜平放的玻璃板,檔風玻璃等必須使用此類包裝。4)玻璃器皿的包裝:應使用足夠厚度的泡沫塑料及其他襯墊材料圍裹嚴實,外加堅固的瓦楞紙箱或木箱,箱內物品不得晃動。裸裝貨物、不怕碰壓的貨物可以不用包裝,如輪胎等;不易清點件數、形狀不規則、外形與運輸設備相似或容易損壞飛機的貨物,應使用繩、麻布包扎或外加包裝。大型貨物體積或重量較大的貨物底部應有便于叉車操作的枕木或底托。部分包裝類型的規定A.紙箱。應能承受同類包裝貨物碼放高3米或4層的總重量。B.木箱。厚度及結構要適合貨物安全運輸的需要;盛裝貴重物品、精密儀器、易碎物品的木箱,不得有腐蝕蟲蛀、裂縫等缺陷。C.條筐、竹簍。編制緊密、整齊、牢固、不斷條、不披條,尺寸以不超過50×50×60厘米為宜,單件毛重以不超過40千克為宜,內裝貨物及襯墊材料不得漏出。應能承受同類貨物碼放3層高的總重量。D.鐵桶。鐵皮的厚度應與內裝貨物重量相對應。單件毛重25-100千克的中小型鐵桶,應使用0.6-1.0毫米的鐵皮制作,單件毛重在101-180千克的大型鐵桶,應使用1.25-1.5毫米的鐵皮制作。水產品包裝要求1.妥善包裝,正確標貼,包裝不應漏水、滴水、滲水和散發不良氣味,確保運輸過程中不會損害行李、郵件、貨物和飛機機體、設備。2.具有一定的抗壓強度,能承受運輸過程中氣溫和氣壓的變化,不會損壞。3.每件水產品運輸包裝件的質量不應該超過30公斤。4.冰塊至少應有兩層聚乙烯塑料袋包裝。凡使用多個聚乙烯塑料袋的,聚乙烯塑料袋應分別封口。5.過載要求海鮮包裝箱單件平放應能承受同件包裝箱5件的承重,不出現包裝箱邊角變形、擠壓或滲水現象。危險物品
必須保證所托運的危險物品和物質已經按照IATA《危險物品規則》的要求正確全面包裝,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詳見《危險品運輸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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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險品國際空運運輸比普通運輸貴多少倍
第一章 總 則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現行《規定》的依據發生較大變化 現行《規定》主要條款基本從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8《危險物品的安全航空運輸(2001年7月第三版)》(以下簡稱“附件18”)和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以下簡稱《技術細則》)關于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的國際標準轉化而來。目前,附件18第四版已經正式生效,內容較附件18第三版發生變化,同時《技術細則》基于每兩年一次的定期更新,在內容上也發生較大變化。因此有必要根據最新的附件18和《技術細則》對《規定》進行修訂。 (二)危險品航空運輸實踐發生重大變化 現行《規定》主要規范運營人、托運人的行為,而對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地面服務代理人、銷售代理人等主體的安全運輸管理內容沒有具體規定。 隨著危險品航空運輸發展,運輸分工的細化,參與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地面服務代理人、銷售代理人、托運人代理人在危險品運輸實踐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相應地也應承擔起更多的責任。現行《規定》僅規范托運人和運營人行為的模式在實踐中顯得管理力度不夠而且部分主體責任缺失。為了確保危險品航空運輸安全,全面規范危險品航空運輸各相關主體,使《規定》與危險品航空運輸實踐相適應,有必要對《規定》進行修訂。二、修訂的指導思想和依據 修訂《規定》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持續安全理念,健全危險品經營人、托運人、代理人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危險品運輸主體責任;創新危險品運輸管理模式,突出持續監督檢查,保證危險品航空運輸安全。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 18(2011 年 7 月第四版)和國際民航組織《技術細則(2011-2012 版)》(Doc9284號文件)是本次修訂的主要依據。附件18是國際民航組織向各締約國提供的管理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的原則性規則,《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是對附件18的基本規定的詳細闡述,包含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所需的全部細則。以最新的附件18和《技術細則》作為修訂《規定》的依據既是我國履行作為國際民航組織締約國的義務,也有利于我國危險品航空運輸規則與國際規則保持一致,促進國內危險品航空運輸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三、修訂的重點內容 (一)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模式發生變化 現行《規定》要求在運營人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中列明所批準實施運行的機場,不在許可列明范圍內的機場,運營人不得開展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這一許可模式要求民航管理機構對經營人實施危險品運輸的機場進行逐一審批,實踐中當不同經營人在同一機場實施危險品運輸時,民航管理機構通常需要對同一個機場或機場的同一地面服務代理人進行重復審核,以確定經營人在該機場進行危險品運輸的地面服務保障能力。 修訂后的《規定》明確經營人(修訂后《規定》將“運營人”改為“經營人”)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中不再列明具體機場,只列明實施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經營范圍。只要機場在經營人許可經營范圍內即可實施危險品航空運輸,民航地區管理局通過地面服務代理人備案制度和事后監督檢查來確保地面服務代理人的危險品運輸地面保障能力。 (二)突出對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代理人的管理 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代理人包括經營人的代理人和托運人的代理人。經營人的代理人又分為地面服務代理人和貨運銷售代理人。現行《規定》對代理人的規定僅限于危險品培訓的要求,而沒有義務和責任以及運營人對其代理人管理責任的規定。隨著危險品航空運輸分工的細化,代理人在危險品運輸活動中承擔越來越多的責任,代理人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規范與否直接關系到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安全。 修訂后的《規定》區分不同性質的代理人,分別對托運人代理人、貨運銷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務代理人設定了不同的管理模式和相應的責任。 1、托運人代理人。托運人代理人直接參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準備工作,全部或部分進行危險品的分類識別、包裝、標記標簽、運輸文件準備等工作,因此托運人代理人行為規范與否直接影響危險品航空運輸安全。《規定》要求對托運人代理人參照托運人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包括制定危險品培訓大綱、開展人員培訓、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等。 2、貨運銷售代理人。針對當前航空貨運銷售代理市場現狀,《規定》加強了經營人對其委托的貨運銷售代理人的管理責任,確保貨運銷售代理人在人員培訓、信息提供、貨物查驗以及隱含危險品防范等方面符合規章要求。《規定》要求貨運銷售代理人需同經營人簽訂貨運銷售代理協議,方可開展相關代理業務,并由經營人對貨運銷售代理人實施管理。經營人對貨運銷售代理人代表其開展的銷售代理活動承擔管理責任。 3、地面服務代理人。鑒于地面服務代理人在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中承擔了經營人地面操作的主要責任,是經營人危險品運輸地面保障能力的主要體現,《規定》對地面服務代理人實施備案管理制度,并對其提出了保障能力方面的要求。同時,考慮到國內的地面服務人一般隸屬所在機場,在航空運輸活動中具有相對獨立性和自主性,《規定》要求地面服務代理人在代表經營人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時,參照經營人責任的規定管理。 (三)加強對危險品培訓大綱的管理 現行《規定》只要求運營人制定培訓大綱并獲得民航管理機構批準,對其他危險品運輸主體不要求制定培訓大綱。實踐中,培訓大綱是相關主體對人員開展危險品知識培訓的具體安排,涉及培訓計劃、培訓課程及教 材以及培訓要求等,直接影響到危險品培訓的質量。 修訂后《規定》明確要求五類主體必須制定危險品培訓大綱,這五類主體分別是作為危險品航空運輸托運人或托運人代理人的企業或者組織、國內經營人、貨運銷售代理人、地面服務代理人以及從事民航安全檢查工作的企業。其中托運人及托運人代理人的培訓大綱報所在地區管理局備案,國內經營人、地面服務代理人及安全檢查機構培訓大綱報所在地區管理局批準,貨運銷售代理人培訓大綱由所代理的經營人認可。通過加強對危險品航空運輸各主體危險品培訓大綱的管理來加強危險品培訓,提高培訓質量。 (四)增加對培訓機構及教員管理的相關要求 現行《規定》沒有針對危險品培訓機構的相關規定,但實踐中提供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服務的專業培訓機構已經普遍存在,而且針對經營人的代理人、托運人及其代理人開展了大量的培訓工作。 為有效規范現有危險品培訓機構的培訓行為,同時確保危險品培訓的組織性,保證危險品培訓質量,修訂后的《規定》明確了危險品培訓機構的法律地位,即制定和實施危險品培訓大綱的企業或者組織均可設立培訓機構,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人員都應當通過危險品培訓機構來實施培訓。同時對所有開展危險品培訓工作的機構和單位以及危險品培訓機構教員作了一系列資格和條件的要求,旨在實現危險品培訓機構和教員的統一管理,從而加強危險品培訓工作的管理力度。 (五)豐富了向航空運輸旅客提供危險品運輸信息的相關內容 現行《規定》在向旅客提供危險品航空運輸信息方面僅要求運營人及 機場當局向旅客提供足夠信息,告知禁止攜帶危險品種類。 鑒于旅客攜帶危險品關系到每一位旅客出行的安全和便利,同時考慮到《技術細則》在這方面增加了相應的要求。修訂后的《規定》豐富和細化了向旅客提供危險品信息的相關規定:一是增加了提供信息的主體,由原來的運營人和機場當局擴大到經營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機場管理機構;二是增加和細化了信息告知的環節和方式,修訂后《規定》要求在售票、值機環節進行信息告知,并要求通過網絡、自助值機、公告、直觀示例等多種方式進行。 (六)明確了國內經營人的運行規范應當包括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信息 修訂后的《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國內經營人的運行規范中應當包括危險品航空運輸的有關內容。”目的是在國內經營人的運行規范中體現出經營人是否能夠承運危險品以及運輸危險品的相關限制條件。此項修改主要基于《國際民航公約》附件6 第一部分的要求。 《國際民航公約》附件6第一部分“國際商業航空運輸-飛機”第4章 4.2.1.6 規定:“航空運輸合格證(air operator certificate)所附運行規范(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應當至少包含附錄6第3節的信息,自2010年1月開始,應當遵從附錄6第3節的設計。”而附錄 6第3節“運行規范”表中包含“是否獲得危險品運輸許可”的內容。 (七)增加了機場管理機構有關危險品航空運輸地面應急救援的相關要求 現行《規定》沒有對機場管理機構設定危險品航空運輸應急救援的相 關義務和責任。實踐中,制定一套危險品航空運輸地面應急救援預案,從而有效開展危險品事故、事故征候的應急處置工作,對于減少損失、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意義重大。 鑒于機場管理機構承擔著機場區域的安全保衛、消防等職能,修訂后的《規定》就機場管理機構制定和更新危險品地面應急救援方案,設置應急救援的機構和人員、開展應急救援演練等做了明確要求,從而使機場管理機構的危險品地面應急救援與經營人危險品航空運輸救援有機銜接,共同構筑完整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應急救援體系。 (八)新增危險品航空運輸監督管理內容 現行《規定》沒有關于危險品航空運輸監督管理的相關內容。為貫徹持續安全理念,加強危險品運輸的事后監管,修訂后的《規定》專門增加了監督管理一章,對民航管理機構開展危險品運輸監管作了明確規定:一是明確了危險品航空運輸監督管理的內容以及民航管理機構的職責和權限;二是明確了危險品監察員的工作要求;三是規定了監管對象的權利和義務;四是建立了危險品航空運輸違法事件舉報、調查制度;五是建立了危險品航空運輸違法違規記錄制度。 (九)完善了法律責任的內容 現行《規定》法律責任部分的責任主體只有運營人和托運人兩類,在托運人代理人或運營人代理人從事危險品運輸違法違規行為時,《規定》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造成了相關主體責任的缺失。 修訂后的《規定》全面豐富了法律責任的相關內容:一是擴大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對經營人及其代理人、托運人及其代理人、危險品培訓機 構、機場管理機構違法行為設定了罰則,使危險品航空運輸的責任體系更加健全;二是加大對嚴重危險品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修訂后的《規定》不再直接對隱報、瞞報行為設置行政處罰,而是根據隱報、瞞報行為可能違反的托運人責任的具體內容進行分別處罰,從而更加科學地界定了隱報、瞞報行為的危險性和后果,從結果上也加重了對隱報、瞞報行為的處罰力度。 (十)增加了港澳臺地區經營人申請運輸危險品的規定 現行《規定》沒有對港澳臺地區的經營人申請在內地(大陸)運輸危險品的規定。修訂后的《規定》結合目前實踐,在附則中明確港澳臺地區經營人申請在內地(大陸)運輸危險品的,參照本《規定》有關外國經營人的規定執行。
三、請問哪些危險品可以空運
危險品是否空運主要還是根據貨物的危險等級等判斷的。一般危險品進出口都會提供MSDS,然后根據IATA的要求核實貨物是否能空運,當然有的貨物是明令禁止空運的,比如鋰電池等。 如果對危險品是否可以走空運不是了解的,建議找國際貨代幫忙劃分下,畢竟特普沃德很專業嘛 航空運輸活動中的危險物品根據其種類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九大類: 1、爆炸品; 2、氣體; 3、易燃液體和易燃固體; 4、自燃物質和遇水釋放氣體物質; 5、氧化劑和過氧化物; 6、有毒和傳染性物質; 7、放射性物質; 8、腐蝕性物質; 9、雜項危險物品。 更多關于哪些危險品可以空運,進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136ce61615833207.htmlzd查看更多內容
四、危險品國際空運運輸比普通運輸貴多少倍
5倍。危險品國際空運運輸的出示價格為1000元,而普通運輸的初始價格為200元,所以是貴出5倍的,而且其運輸的速率是非常快的。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危險品國際空運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危險品國際空運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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