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代理国际海运费(代理国际海运费与代理海运费)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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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求各类国际海运附加费知识
1、码头操作费 THC全称是Terminal Handling Charge。可进一步分为 OTHC——Origin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 起运港码头操作费和 DTHC——Destination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 目的港码头操作费。2、原产地收货费 ORC全称是Original Receiving Charge 本地收货费/原产地收货费/原产地接货费。这个费用比较复杂,和码头操作费THC既有区别又有联系。ORC只在华南地区主要是广东的港口有,THC则在所有港口(包括广东的港口)都有。ORC和THC只收取其中一个——如果收了ORC,就不会再收THC。如果收了THC,就不会再收ORC。ORC专门针对从华南地区各港口启运,目的港为北美、中南美、欧洲和北非等这些远洋航线。华南地区各港口去到其他目的港的比如东南亚则跟其他地区的港口一样,只征收THC。ORC和THC收费标准不一样:ORC一般是20英尺小柜141美元,40英尺大柜269美元;THC一般是20英尺小柜750元左右,40英尺的大柜1200元左右,不同船公司收取标准有所不同。3、综合费率上涨附加费 GRI全称是General Rate Increase。一般是南美航线、美国航线使用。因为港口、船舶、燃油、货物或者其他方面的种种原因,使得船公司的运输成本明显增加,船东为补偿这些增加的开支,于是加收综合费率上涨附加费。4、集装箱不平衡附加费 CIC全称是Container Imbalance Charge,有时也称为Container Imbalance Surcharge。这个费用是由于贸易量的不平衡或季节性变化导致货流量和集装箱的不平衡,船公司为了弥补调运空集装箱的成本而加收的一个附加费。5、紧急燃油附加费 EBS全称是Emergency Bunker Surcharge,意为紧急燃油附加费。EBS属于海运费的一个附加费,和海运费一样一般用美金结算。如果是FOB条款,这个费用应该由收货方承担,而不是发货方承担,因为EBS不属于FOB当地费用。这个费用可以到付,也可以预付。EBS一般是在国际原油价格快速攀升,船公司觉得超过了自己的承受能力,由于行情不旺又不方便及时上涨海运费的情况下,为了弥补快速上涨的成本,而临时加收的一个附加费。6、燃油附加费 FAF全称是Fuel Adjustment Factor,一般用于日本航线。这个附加费与上面的临时燃油附加费有点类似——本质上一样,不同的叫法而已。7、货币贬值附加费 CAF全称是Currency Adjustment Factor。也叫作CAS——Currency Adjustment Surcharge。当运费的计收货币发生明显贬值时,船公司就会因为货币贬值而受到较大损失。船东为了弥补损失,就会通过加收货币贬值附加费的方式把损失转嫁给托运人/货主。8、文件费 DOCDOC= Document,在货代行业中,DOC有2个费用,一个是船公司收取的DOC,固定收费,按人民币收取。另一个是目的港收取的DOC,也算是目的港的基本费用之一,目的港代理按美金收取,每个代理收费不一样。9、目的地交货费 DDC全称是Destination Delivery Charge,在DDU、DDP等条款中,这个费用才有卖方/发货方shipper负担,否则都是由买方/收货方consignee支付。比如CIF条款——买方/收货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所以目的港一切费用包括DDC均由方/收货方承担。10、旺季附加费 PSS全称是Peak Season Surcharge。这个费用一般在旺季货运比较繁忙的时候很多船公司都会借故收取,跟我国的“春运”涨价有点类似。每年的4-11月份一般为世界货运的旺季。11、苏伊士运河附加费 SCS全称是Suez Canal Surcharge。亚洲、大洋洲、东非等地区到欧洲的航线基本都要经过苏伊士运河,船舶通过苏伊士运河时船公司需要向运河当局支付一定的通航费用,这个成本船东通过苏伊士运河附加费的形式向客户收取。12、巴拿马运河附加费 PTF全称是Panama Canal Transit Fee。和苏伊士运河附加费同理,远东地区和美国西边(简称美西)到美国东边(简称美东)的航线一般都要经过巴拿马运河,船舶通过巴拿马运河时船公司需要向运河当局支付一定的通航费用,这个成本船东通过巴拿马运河附加费的形式向客户收取。13、临时风险附加费 TAR全称是Temporary Additional Risks。这个费用有点莫名其妙,其实可以简单理解为战争附加费,或者认为是战争附加费的另一种说法。14、超重附加费 HLA全称是Heavy-Lift Additiona,也叫做Surcharge For Over Weight。指单件货物的重量超过了一定的标准(不同货代或船东所规定的标准可能不一样),需要特殊设备(如重型吊机)或者特殊操作(如需要垫料、加固材料和人工进行捆绑或加固),装卸作业比较困难,或在船舶积载上需要特殊处理,为了弥补增加的操作成本而收取的一个附加费。一般为超过2吨、3吨或5吨就算超重。超重附加费按照重量计收,重量越大,附加费越高,如果要转船,则每转船一次,加收一次。15、超长附加费 LLA全称是Long Length Additional,也叫做Over Length Additional或Surcharge For Over Length。指单件货物的长度超过了一定的标准(不同货代或船东所规定的标准可能不一样),需要特殊设备或者特殊操作,装卸作业比较困难,或在船舶积载上需要特殊处理,为了弥补增加的操作成本而收取的一个附加费。一般为超过9米就算超长,如果是集装箱货物一般规定大于6米就算超长,费率根据长度分级递增。16、紧急成本附加费 ECRS全称是Emergency Cost Recovery Surcharge,也可以叫做“恶劣天气操作附加费”——比如不好的天气状况造成船舶运输和操作成本的显著增加等等诸如此类的情况,就要加收这个费用。17、集装箱服务费 CSC全称是Container Service Charge,集装箱或货柜服务费。18、自动舱单系统录入费 AMS全称是Automatic Manifest System,自动舱单系统录入费。用于美加航线,美国特有——所有到美国的货物或经美国中转至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货物都要进行AMS申报(装船前24小时)。AMS也叫24小时舱单系统/美国反恐舱单系统。19、自动舱单系统录入费 ACI全称是Advance Commercial Information。加拿大海关的规定,所有到加拿大的货物或经加拿大中转到其他国家的货物都必须在装船前24小时向加拿大海关申报,跟美的AMS十分相似。20、入境摘要报关单 ENS全称是Entry Summary Declaration。这是欧盟各国海关的提前舱单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欧盟对前往(所有进口到欧盟的货物)或途经(所有中转的货物、所有过境的货物、所有船上未卸货物等)欧盟港口的所有货物强制执行“舱单提前申报”的规则,该规则适用于全部28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挪威、瑞士、土耳其等。21、洗舱费 CC全称是Cleaning Charge,也叫洗舱劳务费、扫舱洗舱费。这个费用一般在散杂货运输时比较常见。22、港口拥挤附加费 PCS全称是Port Congestion Surcharge。港口拥挤或特别繁忙时,船舶的等待时间和船期就会延长、拖轮费等靠港费用也可能增加,就会造成运输成本大幅增加,船公司为了弥补这个成本损失,就会向托运人收取港口拥挤附加费。
二、代理海运费发票有专票吗
国际货运中,DDP包含的费用有:海运费 送货费、目的港杂费、清关费。
三、离岸转手贸易项下的海运费
一、对于国际贸易进口项下海运运费,代理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可以凭合同或协议、境外船运公司发票、提单,从其国际海运专用外汇帐户直接向境外支付。 二、对于国际贸易出口项下海运运费,代理公司可以凭合同或协议、境外船运公司发票、提单、税务凭证,从其国际海运专用外汇帐户直接向境外支付。 三、境外代理有关费用,如清关、关税预付、装卸、仓储、拼装拆箱、内陆、空运转运等与海运费相关费用以及租船费用等,代理公司可以凭境外机构出具的发票、协议、税务凭证,从国际海运专用外汇帐户直接向境外支付。 四、代理公司直接向境外支付运费时,应依照国家税法及《外国船舶运输收入征税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五、根据国税发[2000]66号《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有关国际运输收入出具税务凭证的规定之前,代理公司通过其国际运输专用外汇帐户向境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可暂不提交有关税务凭证。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国际海运项下外汇收支其它事宜,继续按照汇发[2001]58号文《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此通知为内部文件,各分局可向所辖支局转发。总局将与***有关部门协调,尽快按照新的管理思路制定国际海运项下外汇收支管理规定。在总局新的管理规定发布施行前,各分支局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货代企业向境外支付进行审核。
四、代理海运费发票有专票吗
为了规范国际海运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际海运经营人(含国际海运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托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际海运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从事国际海运经营人一律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交通部批准,凡从事国际海运、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收取运费、船舶代理费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时,必须向付款人开具《专用发票》。 国际海运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公司使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二、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交通部的批准文件(证书),并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专用发票》事宜。 已领购《专用发票》的企业,不得再办理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三、企业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在“费用明细”栏中分别列明运费(含多式联运全程运费)、船舶代理费及其他服务收费项目。当费用同时用人民币和外币结算时,必须按单一币种分别填开发票。用外币结算费用时,除以外币金额填开发票外,还应在备注栏中,按当天的外汇牌价注明人民币的合计金额。 当进行多票运输费用结算或按月(季)费用结算时,不便于全部列明的“船名/航次”、“到(离)港日期”、“运输起迄地点”、“提单号”、“费率”等栏目内容的可以省略,但涉及费用内容的,不得省略。 四、《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规格241mm×153mm(或6英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全国统一防伪措施规定印制(发票样式附后)。 五、《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蓝色;第四联为购付汇联,印色为红色,用于购付汇。 在本规定之外,如需增加《专用发票》联次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六、《专用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结算、购付汇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七、《专用发票》于2000年4月1日开始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海运旧版发票可以延续使用到2000年10月31日。 八、国际海运公司、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九、各级税务机关、交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国际海运企业和海运船舶代理企业的管理,共同做好国际海运业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代理国际海运费(代理国际海运费与代理海运费)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代理国际海运费(代理国际海运费与代理海运费)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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