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国际贸易海运案例(国际贸易海运案例分析)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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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举两则贸易案例
良禧有限公司诉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 情」 原告(被上诉人):良禧有限公司被告(上诉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1995年12月30日,原告良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禧公司)委托被告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外运公司)将价值为CIF上海418100美元的毛腈纶衣料从香港运往上海,外运公司的代理人签发了收货人为凭指示的提单。1996年1月6日,外运公司的代理人上海船务代理公司根据上海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出具的“因生产急需,请予放货,愿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等内容的保函,将货放给没有正本提单的太平洋公司。1月14日,良禧公司、太平洋公司、常熟服装十厂三方就该批货签订补充协议,但未对货款作出处分。此后,良禧公司与太平洋公司产生贸易纠纷,太平洋公司未(付款)赎取提单、注销外运公司处的保函,致良禧公司货款无着,损失418100美元。 原告诉称:1995年12月30日委托被告承运739卷毛腈衣料,价值418100美元,被告签发了提单,货抵上海后,被告未凭正本提单擅自放行货物,原告无法提取货物。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418100美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本案所涉货物抵港后,自己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行了货物,且原告与案外人太平洋公司、常熟服装十厂共同验收了该批货物,并签订了“补充协议”确认货物交付,故原告无权提货,无权要求赔偿。 「审 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外运公司无单放货不当,应承担赔偿良禧公司货款的责任,遂判决外运公司赔偿良禧公司货款418100美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称:其凭保函将进料加工的货物放给加工单位太平洋公司并无不当;良禧公司也参与验收了抵达目的港的货物,故无权要求外运公司承担赔偿货款的责任。 良禧公司答辩认为:外运公司违反国际惯例无单放货不当;外运公司另案起诉太平洋公司无单提货已胜诉,故太平洋公司应承担赔偿其货款损失的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1月1日,良禧公司同时与太平洋公司签订供应价值418100美元衣料的合同,及衣料加工后收购657100美元大衣的售货确认书各一份。1996年1月2日,良禧公司委托外运公司将衣料运抵上海。1月6日,太平洋公司凭保函从外运公司的代理人处提走衣料。1月9日,太平洋公司发现提单上有未注明单件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以及装船通知等违反信用证约定的不符点,遂通知银行拒付货款。1月14日,良禧公司与太平洋公司、(生产厂)常熟服装十厂验收太平洋公司所提取的衣料。同时,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时间紧迫,不可能待验收全部衣料后投产,衣料质量问题与生产厂无关,衣料有破洞、霉烂不予使用,有色差在裁剪时注意,良禧公司按原合同价支付成衣货款,等等。1月22日,太平洋公司又与常熟服装十厂签订委托加工10000件女式大衣的合同。2月7日、8日,常熟服装十厂、太平洋公司先后要求良禧公司验收大衣,良禧公司未予理睬。5月9日,良禧公司向太平洋公司承诺5月15日派人验货,亦食言。 1996年11月15日,良禧公司因未收到衣料款,以衣料无着向一审法院起诉外运公司无单放货。1997年1月8日,太平洋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要求参加本案诉讼,1月10日,外运公司也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太平洋公司尉案第三人,均未被接受。 1997年1月16日,外运公司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另案起诉太平洋公司无单提货后未交还正本提单,致其被良禧公司起诉,要求太平洋公司交还提单,或赔偿提单项下的货款损失。1998年2月2日,一审法院在作出本案一审判决的同时,另案一审判决判处:太平洋公司赔偿外运公司货款418100美元。判决后,太平洋公司未予上诉,该案先于本案发生法律效力。 1997年1月31日,太平洋公司因本案要求与良禧公司对簿公堂未能如愿,无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要求良禧公司支付服装加工费23.9万美元(即销售成衣款657100美元与进口衣料款418100美元之间的差额),“仲裁委”因良禧公司搬迁失踪而无法裁决。 1996年底1997年初,常熟服装十厂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诉太平洋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服装加工费、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45万余元及其利息损失。1998年1月22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太平洋公司赔付常熟服装十厂人民币172万元(该款已由常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良禧公司验货的法律行为,系追认外运公司无单放货的行为,其未收到衣料款应系贸易原因所致,与运输合同中的无单放货无因果关系,遂改判良禧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 析」 一审判决外运公司赔偿良禧公司418100美元货款不当。 一、良禧公司所持的提单已丧失物权的效力良禧公司在主张海运合同的提单物权前,已选择主张贸易合同中的货款债权。外运公司无单放货后,良禧公司非但不持异议,相反还与太平洋公司、服装生产厂共同验收这批货物,在三方共同验货的协议中,作为货主的良禧公司承认衣料的质量问题,并要求厂家尽快生产。良禧公司这一验货的法律行为,因放货是验货的前提,且所验的又无单放行的货物,故系追认外运公司无单放货的行为,亦即认可了海运合同中的提单物权向贸易合同中的货款债权转化,实际上也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良禧公司所持的提单不再具有物权的效力。良禧公司未收到衣料款,系其贸易合同方面的原因所致,与运输合同中无单放货无因果关系。 二、太平洋公司拒付衣料款的理由正当太平洋公司未支付衣料款的责任方是良禧公司。根据良禧公司与太平洋公司签订的贸易合同,太平洋公司应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衣料款。太平洋公司发现提单上有未注明单件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以及船期通知等违反信用证规定的不符点后,通知银行拒付面料款,银行遂未付款。太平洋公司针对良禧公司的违约行为,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合理、合法,是符合国际商会500号文件、国际贸易惯例的。如果良禧公司按合同供货,提单内容没有不符点,太平洋公司即使在付款前发现衣料是伪劣商品,良禧公司根本不会履行采购成衣的合同,其时,太平洋公司及银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货款,否则就会影响银行及银行所在国的信誉。 三、良禧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良禧公司采取同时与太平洋公司签订供应衣料、收购成衣两份合同,以“收购成衣”为诱饵,引诱太平洋公司与其签订购买衣料合同的手法,高价出售伪劣的衣料,意欲牟取销售衣料的巨额利润后逃之夭夭。该事实有良禧公司与太平洋公司、服装厂验货签订的衣料霉洞、色差的协议;太平洋公司委托上海市纺织纤维质量监督检验站有关部分面料没有毛的含量检验报告;以及本案良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港商吴建平有关其所供衣料若无质量问题价格为15万余美元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不可能低报货价的港商吴建平所报正品价仅为15万余美元,该报价也无证据,且远低于其要求外运公司赔偿41万余美元的货价损失(该批货香港至上海的运价为8300港元)。 四、太平洋公司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太平洋公司参加本案诉讼于法有据。良禧公司是根据有海运合同关系的提单起诉外运公司无单放货的,鉴于太平洋公司是外运公司无单放货的受益人,是无单提货人(又是良禧公司此前确定的收货人),故可视作本案海运关系中的当事人,具有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的权利。外运公司、太平洋公司均要求太平洋公司参加本案诉讼并不是于法无据,并有一审法院另行审理的外运公司诉太平洋公司“无单放货追偿纠纷”案可佐证。因两案案由、无单放货及提走的货物无异,只是当事人有重叠、变化而已。况且,根据良禧公司与太平洋公司的贸易合同关系,太平洋公司要求参加贸易合同中其订购货物所产生的运输纠纷,也未尝不可。 五、剥夺太平洋公司本案诉权的社会效果不好剥夺太平洋公司在本案中的诉权,既导致讼累,又不利于案件的正确审判。剥夺太平洋公司在本案的诉权,形式上多出外运公司诉太平洋公司、太平洋公司诉良禧公司、服装厂诉太平洋公司等其他3件连环、交叉的案件。实质上人为地切断了行骗人良禧公司与被骗人太平洋公司的直接诉讼关系。客观上还为良禧公司无理的诉讼排除了后顾之忧,壮了胆。因为良禧公司系行骗太平洋公司未逞,才避开太平洋公司神秘失踪的。以后其突然铤而走险起诉外运公司,妄图抓住外运公司无单放货的过错,通过诉讼改变方向,继续实现其原先追求的行骗目的。可见,剥夺太平洋公司在本案的诉权,对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无任何积极意义。 六、改判本案前,须对相关错案进行再审本案改判外运公司不承担良禧公司的货款损失前,因一审法院另案判决太平洋公司赔偿外运公司41万余美元货款已经生效,其根据是本案良禧公司诉外运公司既未生效,程序和实体又均有错误的一审判决,故需立案先行复查,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指令上海海事法院进行再审,然后改判本案,对良禧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若本案先行改判,将会出现本案良禧公司诉外运公司,与另案外运公司诉太平洋公司两个生效判决互相矛盾、外运公司则在诉讼中莫名其妙地获利41万余美元的极不严肃的情况。 至于太平洋公司要求良禧公司履行收购成衣的贸易合同纠纷,现只能尊重太平洋公司的选择,继续通过仲裁途径解决。
二、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试答,待高手斧正.1 不合理. 无论是CIF还是FOB,装运港越过船舷后货权已转移.此时应当货主即买方向保险公司出具损失证明向保险公司索尝. 出口方只是投保人,进口商才是受益人. 不过以往的案例判决的结果差别很大.我记得一个经典案例,国外的法官判的,是这样的.2 海运耽搁应由卖方负责 DES术语,目的港船上交货.卖方负责在指定时间内将货物交付指定目的港的指定卸货地点.此前的一切风险由卖方负责..如果协议有规定可以向运输方索尝.(似乎不太可能,海运合同不会规定确切的到港时间,只规定上船日期和ETA.而且由于海运的不确定性,海运规则有一系列的承运人责任免除条件,因此索尝不太可能.)
三、有什么2015年至今的关于国际贸易案例吗。专业的或者喜欢时事的推荐一下。
2015-1-13编辑:ouhaihong 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 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 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 (1) 题中②、④、⑤属共同海损,①、③属单独海损。..5分 (2)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仅由受损者单独承担。..10分 2003年,美国某出口商与韩国某出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小麦2000公吨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卖方准备在船抵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其余2500公吨安全抵港。卖方在船抵达目的港后称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已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合同CFR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不需负担2000公吨小麦的损失。买方则要求卖方执行合同,交付2000公吨的小麦。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经过取证,最后裁决:卖方不应推卸自己的责任,货物在途中的损失不能转嫁到买方。 案情分析 本案例是涉及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典型案例。双方签订的是CFR合同。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FR合同下当事人的风险转移界线是装运港船舷。本案中的货物是在运输途中遭受的风险,表面上似乎应由买方承担。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卖方在装船时是将5000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海运途中,买方的2000公吨货物并未从买方的其他货物中划拨出来(即货物未特定化),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已在装运港越过了船舷,但风 险扔不发生转移,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仍由卖方承担。 由本案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中因货物风险转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相关条文规定。本案例中因卖方并没有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特定化(划拨),所以没有形成一般CFR合同风险转移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引用CFR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进行抗辩是没有合法的理论依据的。 案例2 我某公司按CIP条件进口10公吨化肥,先经过海洋运输,抵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我方受领货物之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费。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 卖方的要求不合理。理由:按照CIP条件成交,卖方要承担货物至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而不仅仅是海洋运输,应该是全程运输的费用。 案例3 我某公司以CPT条件出口一批服装,公司按期将货物交给货物指定承运人,但运输途中由于天气原因延迟了一个月,错过了销售季节,买方由此向该公司提出索赔。问:此项琐事由谁承担? 评析: 此项琐事应由买方来承担。理由是以CPT条件成交时,风险转移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即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风险就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案例4 甲公司以FAS条件向某国出口卡车500辆。这500辆中有40辆是卖给某国乙公司,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发。在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0辆卡车被冲入大海,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 运输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这批损失是发生在运输途中,甲公司不承担责任,而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其赔偿损失。问:是否应由甲公司来承担损失? 评析: 不应该由甲公司来承担损失。 理由:在FAS贸易条件下,风险的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边为界限的,这就是说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至买方指定船边之前的费用与风险,而此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在交货时货物是可以区分开来的,而且承运人是由买方指派,装船时货物是可以特定化,因此,货物损失应由乙方或乙方和另一买方共同承担。 案例5 灵活选用适当贸易术语的重要性 案情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干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
四、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的案例1、我国出口公司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合同出口服装一批,采用贸易术语FCA(《INCOTERMS 2000》),集装箱海运,B公司要求装运期为7月。A公司于2007年7月15日上午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在上海码头的仓库。当天晚上货物因仓库火灾全部灭失。FCA后面一般要指定交货地点,据题可知交货地点应该是码头的仓库,火灾是交货后产生的,所以,根据FCA的责任风险费用划分原则,风险为B公司承担。2、我某公司A与英国B公司签订合同出口大米600吨,信用证规定:2008年5月、6月、7月每月平均装运200吨,A公司于5月按信用证规定发货200吨顺利结汇,6月29号在上海港将200吨大米装上“PEACE”轮V.043行次,7月5日在广州港将合同最后200吨大米也装上“PEACE”轮V.043行次。A公司可以顺利结汇,如果信用证关于交货的规定仅仅如此的话。因为信用证只要求提单每月平均200吨,A公司这个装法可以得到满足要求的提单。扩展资料: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也称通商,是指跨越国境的货品和服务交易,一般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所组成,因此也可称之为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进出口贸易可以调节国内生产要素的利用率,改善国际间的供求关系,调整经济结构,增加财政收入等。国际贸易专业属于经济学学科范畴,主要以经济学理论为依托,包括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计量经济学、世界经济学概论、政治经济学等。国际贸易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约束主要来自以下五个方面:一、国际环境公约;二、WTO协议中的环境条款;三、环境标志制度;四、国际 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五、进口国的有关环境与贸易法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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